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社会救助综合业务监督检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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社会救助综合业务监督检查

来源:昭觉县民政局 发布日期:2024-12-19 10:14 [ 字体: ] 【打印本页】

第二十四条  对提供虚假证明,采取虚报、隐瞒等手段骗取救助款的,要退回冒领的救助款,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,有关

信息载入个人征信系统。

对无理取闹、采用威胁和暴力手段等方式强行索要社会救助待遇,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,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

处罚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第二十五条 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(街道办事处)要公开临时救助监督、咨询和举报电话,主动接 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。对接到的实名举报,应当组织人员及时核实

查处理,并向举报人反馈核查处理结果。

第二十六条  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、审计、纪检监察等部门,对临时救助定期组织专项检查;州级人民政府

民政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、审计、纪检监察等部门适时组织抽查。

第二十七条  有玩忽职守、滥用职权、徇私舞弊、违规办理等行为的经办机构和工作人员,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追究责任;对截留、侵占、挪用临时救助资金造成损失的责任人,依法严肃处理,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责任人,移送司法

司法机关,追究刑事责任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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