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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一条 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向所 在地乡镇人民政府(街道办事处)提出临时救助申请;受申请人 委托,村(居)委会或其他单位、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。
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(街道办事处)、村(居)委会应 及时发现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、意外事故、罹患重病等 特殊情况,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;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(街道办事处)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 门、社会组织、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,应主动核查情况,对
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,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。
第十三条 临时救助申请人应按规定填写凉山州城乡困难 群众临时生活救助申请审批表,提交相关证明材料,并签字确认。
申请人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包括:
(一)凉山州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申请审批表;
(二)居民身份证、户口簿、居住证(或实际居住的相关证
明材料);
(三)家庭(个人)经济状况核查授权书;
(四)家庭(个人)遭遇火灾、交通事故、重大疾病,以及 家庭成员(个人)接受教育(国内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、高等职 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、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)等必需支出
突然增加等基本生活困难相关证明材料;
(五)其他相关证明材料。
乡镇人民政府(街道办事处)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 进行审查,材料齐备的,予以当即受理;材料不齐备的,应当一 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。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,乡镇人民政府(街道办事处)可先行受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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