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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低生活保障审批信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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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低生活保障审批信息

来源:昭觉县民政局 发布日期:2024-12-19 10:23 [ 字体: ] 【打印本页】

第十四条  乡镇人民政府(街道办事处)自受理申请材料之 日起10日内,在村(居)委会协助下,组织调查人员(每组调查 人员不得少于2人)入户调查和邻里访问、信息核查等形式完成 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、人口状况、财产状况、遭遇困难类型和 程度等的调查核实,详细核查申请材料以及各项声明事项的真实 性和完整性。参加调查人员应在调查结束后,形成入户核实调查

记录并签字,同时应将调查核实记录送申请人签注意见。

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对机构,应按照《凉山州居民 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实施办法》规定,对临时救助申请人家庭的经

济状况进行核对,并出具核对报告。低保家庭、特困供养人员申请临时救助可不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。调查核实后,如有需要,乡镇人民政府(街道办事处)可视

情况组织对申请人申报情况和调查结果的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。

第十五条  镇人民政府(街道办事处)应成立以负责人为组 长,经办人、调查人、纪检监察人、申请人所在村(居)委会负责 人、驻村(居)干部、辖区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等组成不少于5人的临时救助评审小组,及时召开评审会议,集体研究作出评审意见。

第十六条  乡镇人民政府(街道办事处)将拟审核给予和不给 予救助的家庭或个人的相关信息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(居)委会张 榜公示,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申报情况、调查核实情况和审核结果等,公示期不少于5天。公示有异议的,应再次核查。

第十七条  乡镇人民政府(街道办事处)根据调查核实、评 审意见、张榜公示情况作出审核决定,并在5日内将有关申请审

核材料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。

第十八条  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查乡镇人民 政府(街道办事处)报送的申请材料、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。材 料不完备的应及时退回乡镇人民政府(街道办事处)补齐后重新 报送。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对需重点调查或有疑问、有举 报的,会同乡镇人民政府(街道办事处)和村(居)委会进行调查复核。

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成立由民政局负责人为组长、社

会救助业务负责人、经办人员等组成的评审小组,根据材料审查和重点复核情况,召开评审会集体研究,经参会人员超过半数同 意通过,作出评审意见,由参会人员签字确认,并形成会议记录备查。

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(街道办事 处)初审意见和相关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。对 符合条件的,应及时予以批准;不符合条件、不予批准的,应当 在作出审批决定5个工作日内,通过乡镇人民政府(街道办事处) 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。因有疑问或有异议需

组织再次调查核实的,可适当延长时间作出审批决定。

人均救助金额为一个月的低保标准的,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 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(街道办事处)审批,乡镇人民政府(街 道办事处)审批后应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。委托审批程序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制定。

第十九条  办理时限自受理临时救助申请之日起,乡镇人民 政府(街道办事处)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30日内(不含公示期)办结审核审批手续。

第二十条  紧急程序。对于情况紧急、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 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,  乡镇人民政府  (街道办事处)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先行救助。紧急情况解除之后,应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。建立乡镇(街道)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,每年初根据各乡镇(街道)人口数量,按照不低于人均1元的标准预拨临时救助备用金,启用紧急程序的临时救助和人均救助金额不高于500元的临时救助可以动用临时备用金。

第二十一条  临时生活救助申请、审批档案应专人专柜管理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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